那是我大二放暑假回釜山時候的事。有一天我和幾個朋友約了在得克薩斯胡同喝酒。我去錯了酒吧,叫了幾聲沒看到人,正要出去,里座兩位也是華僑中學畢業的學長要我過去一下。其中一位學長一本正經地拉下臉跟我說:“郝明義,你知不知道,你是個瘸腿,怎么到處看你這么囂張?我在臺灣西門町就看過你咋呼咋呼的,怎么連來個酒吧也這么囂張?你不知道你叫人很不順眼嗎?”
那天我沒有生氣,也沒有覺得難過。想到自己的形象與氣焰,囂張到如此令人生厭,能讓那位學長氣成那個樣子,一方面覺得有趣,一方面也好奇自己怎么會“正常”得如此過頭。
至于朋友在我成長過程中所給的一些實質性的幫助,就不在話下了。
到二○○三年十月之前,我從沒談過第三個因素。
由于我自己成長背景與個性使然,很長一段時間,我不愿意承認自己是個“殘障”,也不愿意和“殘障者”之類的稱呼扯上關系。
主要有兩個原因。
第一個原因,就是我從根本上不同意“殘障”的說法。我的基本想法是:人,各有不便。下肢不便而要拄拐杖的人,和視力不好要戴眼鏡的人,并沒有不同。或者,換個比方,在籃球場上,和喬丹比起來,太多人就算不拄拐杖,仍然不啻“殘障”。“殘障”應該是個相對,而不是絕對的概念。
第二個原因,來自一次接受采訪的經歷。我和記者再三說明自己的觀念,但是出來的文章,我還是成了一個“奮發向上,不為肢體限制所困”等等的“殘障有為青年”。我實在不覺得自己有多奮發——我在工作上有什么成果,固然有努力在內,也有運氣在內,和“殘障有為”并沒有什么必然的關系。
我相信對于“殘障”最好的對待,就是不對待——沒有歧視,也不需保障。“殘障”在社會里的出人頭地或遭受淘汰,都是自然現象的一部分,不需特別看待。我以不談“殘障”,不和“殘障者”的活動扯上關系,來當作某種行動與聲明。
前兩年,我上了劉銘和李燕主持的一個廣播節目。下了節目后,也就向這兩位不良于行的主持人請教了一下現在“殘障”者的就業狀況。本來我以為對臺灣今天的法令和社會環境而言,“殘障”者的就業狀況,應該大有改善,卻發現不然。“殘障”者的主要就業方向還是四個行業:按摩,算命,修鐘表,刻印章。雖然根據法令,公私機構在一定規模以上不聘用“殘障”者就得罰款,但大家寧愿罰款。
和他們的談話,讓我很意外。也讓我頭一次覺察到自己的主張與行動可能陳義過高,太不現實了。
于是我決定貢獻一點心力,每個月用一個晚上,去廣青文教基金會當義工,和一些朋友聊天——聊讀書心得,聊大家生活里碰到的事情。
這樣持續了將近兩年的時間。